計畫審查與核定

計畫審查與核定(簽約)

 

一、審查工作

 

審查工作分為資格審查及計畫審查會議,審查原則說明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執行單位負責審查申請資格、申請標的、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是否與規定一致。

 
(二)計畫審查會議:視各類計畫提案件數之多寡,邀集相關評審委員以分類或合併舉行之方式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並逐案討論計畫內容進行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通知計畫主持人出席會議說明),所有申請案經審查完成後,核定補助名單及補助經費,依評分序位分配補助款項至用罄為止,並排列後補名次若干,倘如核定之受補助單位棄權時,則視排列名次及補助標的等因素遞補之。經審查會議審查,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如未符合本須知規定者,不另行通知補件,亦不接受補件。

 

 

二、計畫簽約

 

經計畫審查會議核定之計畫,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間備妥依審查決議修正之計畫書、受補助單位已用印契約書(裝訂方式為膠裝)及相關文件,辦理簽約事宜。未於期限內完成簽約作業,喪失獲補助資格。但經本局同意展延且展延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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