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管理辦法

計畫管理辦法

 

一、 本局得不定期派員或委託計畫管理單位進行查證或查訪工作進度與經費支用情形,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員協助進行技術或帳務查核。

 
二、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若契約所附全程計畫書所列事項或人員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及變更內容等,於計畫截止日期一個月前,以書面資料函送本局核定,必要時得提請計畫審查會議審議。
 

三、 於計畫執行期間,若發現有計畫執行異常情況,未能完成工作,造成違背契約規定之情形時,本局得要求受補助單位限期改善,若未能於期限內改善或情節異常重大者,得由本局提經計畫審議會議裁定屬實者,得予以中止計畫及解除契約,並追回政府補助款,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1年至5年。
 

四、 計畫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經協議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雙方得免除契約責任。但主張不可抗力之ㄧ方,應於事件發生及結束後,立即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他方。
 

五、 受補助單位須配合本局及計畫管理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或結束後,參與相關成果發表與展示及計畫效益追蹤分析等活動。
 

六、 本局將於12月底前彙整當年度受補助單位名單,函請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法律主管機關)協查受補助單位最近3年內(履約年度之12月31日往前計算3年)有無嚴重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各法律主管機關函復本局補助單位違法事由,惟未註明是否為情節重大時或因非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情節重大情事,本局得召開審查會議,就各法律主管機關提出之申請人違法事由是否屬情節重大進行認定。
審查會置委員5人至10人,由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兼主席,各法律主管機關代表為審查會議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選聘之。審查會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非政府機關委員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與受審查企業有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如有其他情形足認委員有只能公正執行職滿時,本局得要求該委員迴避。
審查會會議得請各法律主管機關、原處分機關之代表及受補助單位列席或以書面提供陳述意見。

 

七、 審查會會議應就受補助單位違法情事,考量下列事項,綜合認定其違法情節是否重大:
(一)是否基於民生需求或緊急應變。
(二)是否係可歸責於該受補助單位之事由。
(三)是否發生於同一營業所。

 

八、 受補助單位違反事項若經判定為情節重大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該企業違法期間內依本規範獲得補助之全部或一部分。
前項應追回所受領補助之受補助單位名稱,本局應於處分確定後,於網站公開之。

 

九、 本須知所有附件,均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受補助單位需遵守附件所示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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