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申請
補助案常見問題
本專案主要針對國內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提供適當、有效補助款,因此,只要您符合下述申請資格與申請標的,即可提案申請補助。
一、申請資格 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營利社團法人以申請「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單項為限),財務穩健且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並具備產業技術關聯性者。
二、申請標的(辦理之標準化活動事務可複選)
符合第I類、第II類及第III類之產業技術領域(請參照下表之分類),申請辦理下列之標準化活動事務(其中營利社團法人以申請「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單項為限):
(一)產業團體標準之制定。
(二)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之編擬。
(三)產業團體標準之推行及輔導。
(四)參與、舉辦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
(五)標準人才培訓。
一、申請資格 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營利社團法人以申請「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單項為限),財務穩健且非銀行拒絕往來戶,並具備產業技術關聯性者。
二、申請標的(辦理之標準化活動事務可複選)
符合第I類、第II類及第III類之產業技術領域(請參照下表之分類),申請辦理下列之標準化活動事務(其中營利社團法人以申請「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單項為限):
(一)產業團體標準之制定。
(二)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之編擬。
(三)產業團體標準之推行及輔導。
(四)參與、舉辦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
(五)標準人才培訓。
類別 | 產業技術領域 |
第I類 | 機械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機動車及航太工程、軌道工程、造船工程、資訊及通信、工業安全 |
第II類 | 土木工程及建築、鐵金屬冶煉、非鐵金屬冶煉、核子工程、化學工業、紡織工業、礦業、陶業、環境保護 |
第III類 | 農業、食品、木業、紙業、日常用品、衛生及醫療器材、品質管制、物流及包裝 |
申請資格:國內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得申請為認可標準化團體。
應備文件:申請認可標準化團體者,應檢附計畫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其餘說明請參考《認可標準化團體作業要點》或洽標檢局第一組一科林先生 (TEL:3343-5163)。
申請資料:(相關電子檔案請逕至計畫網站下載,所附文件如為影本,應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一) 計畫申請表1份(應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如附件1)
(二) 提案單位如為非政府投資或捐助成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須檢附負責人、理(董、監)事人員等名單1 份(如申請須知附件2)。
(三)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如附件3)
(四) 計畫書1式12份(如附件3,裝訂方式不限)及計畫書電子檔1份(電子檔請燒錄於光碟片)。
(五) 資格證明文件1份。
營利事業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非公立之研究機構、大專院校應檢附立案證明或法人登記證影本。
(六) 信用證明文件1份。(本項文件擇ㄧ檢附)
1.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不符合。在無涉及商業行為之前提下,本補助案僅針對各機關、學校對外所進行之標準(化)人才培訓公開課程或訓練給予補助。
工廠內部自訂的標準化如屬作業規範者不符合申請資格。
目前補助案暫定位在產業團體標準(含)以上層級之標準制定及推廣。
如特別法已明定為法人之人民團體(如商業團體、工業團體、農會、漁會、工會、教育會等),其於申請時可免再檢附法院發給之「法人登記證書」,惟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或圖記證明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參考來源: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
當然可以。請將計畫書內容修正至符合該次公告之規定即可。
否,標準技術研(開)發不屬補助範圍。
有關涉及參與或舉辦兩岸產業合作及交流會議之相關計畫,不予補助。
無論會議地點為何,廠商皆可提案申請,惟僅補助差旅費部份。假如國際會議在臺灣舉辦,請編列國內差旅費即可。
本補助案推動之主要目的為培植產業團體具備長期參與標準化活動之能力,並持續推展國內標準化相關事務,因此希冀受補助單位能夠配合組織標準化相關工作人力,系統性且持續性地參與標準化事務。本工作組織並無人數限制,提案單位可就計畫預計投入人力進行編組,並將工作小組之組織圖呈現於計畫書中即可。
是的,除了標準的制定之外也包含了標準的修訂。
政府補助款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為限,單一計畫總補助款申請上限為新台幣40萬元。假設A計畫總經費為新台幣60萬元,則政府補助款最高補助30萬元(50%)。又如,B計畫總經費為新台幣150萬元,則政府補助款最高補助40萬元。
[註] 單一計畫總補助款申請上限以當年度公告資訊為準。
為培植公協會或企業等團體長期參與標準化事務之能力,建議貴單位所提之補助計畫工作內容以符合單位業務領域為優先。
由於本年度編列之經費不高,尚無法針對政府推動之重點產業或新興產業優先予以補助,目前以鼓勵各產業界積極投入參與標準化活動之範疇為主要補助對象,如有涉及科研之計畫,宜考量將計畫分割,另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科研補助或委辦計畫為妥。
該計畫不符合本案資格。依據審計部規定,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申請二個以上政府機構之補助經費。
可提案申請,但經費報支僅限於計畫核准之執行期程,非計畫執行期程之支用單據,將無法列入核銷,爰請參照此原則,將計畫經費作適當之切割。
標準人才培訓如涉及收費行為,請自行洽詢稅務機關,倘若稅務機關認定有利益收入需繳稅時,該稅務與本局補助案無關,請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經由共識與某一公認的機構核准,提供一般或重複使用以提供各項活動或其結果有關的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所建立之文件,期使在某一情況下獲致秩序的最佳程度。
指在一定的範疇內,針對實際或潛在的問題,建立共同而經常使用的條款之活動,以期達成秩序的最佳程度。此標準化活動,特別包括標準之制定、發行及實施等過程。標準化的主要利益是改進產品、過程及服務之適切性,以達成既定目標,防止貿易障礙,並促進技術合作。
依據我國《標準法》第3條,分別定義如下:
團體標準:由相關協會、公會等專業團體制定或採用之標準。
國家標準:由標準專責機關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制定或轉訂,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