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經費編列

計畫經費編列(112年)

 

一、計畫書所列之經費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自籌款二項,政府補助款以不超過計畫經費50 %為限,單一計畫補助款申請上限為新臺幣40萬元,計畫經費之編列及核銷應符合本須知「計畫經費編列及核銷注意事項」(如附件7)之規定。
 
 
二、各項經費支用單據,其品名之填寫應完整,勿填列公司代號或簡稱。
 
 
三、經費預算配置注意事項(金額請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一) 人事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40%。
 
(二) 業務費:

1.不得編列非因執行本計畫所直接發生之費用,如辦公室租金、水電費、數據通訊使用費、電話費(但文件寄送郵資不在此限)等。

2.國內外差旅費應依行政院最新訂頒之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申請標的為「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者,僅以編列執行前揭標準化相關會議之差旅費用為限。

 

(三) 管理費及資本支出:不得編列於計畫書中。
 
 
四、案件審查完成後,受補助單位應將全部支用單據[政府補助款部分(人事費及業務費)檢附正本、自籌款部分檢附影本]、收支明細表(詳列支出用途)及支出分攤表送本局,辦理審查。
  • 網站上線時間:112年6月16日
  •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四號
  • 電話:(02)23431700
  • 本局業務諮詢專線:0800-007-123
  • 建議最佳瀏覽為使用IE5.0以上版本及1024*768螢幕解晰度 著作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