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書撰寫與經費編列
補助案常見問題
計畫起訖日期為計畫審查會議決審結果之次日起至當年度申請須知規定日期止。提案申請時因補助案決審日尚未確定,故申請單位可先填入計畫申請截止日,待審查結果公布後再予以調整計畫期間日期。
差旅費:應依行政院訂頒之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國外差旅費以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所須支出之差旅費為限。
1.國內差旅費:
(1)限計畫人員參與國內標準化相關活動或會議所需支出之差旅費。
(2)按實際需要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編列。
2.國外差旅費:
(1)限計畫執行人員(不含顧問及專家)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所需支出之國外差旅費。
(2)按實際需要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編列。
(3)生活費依行政院訂頒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標準支給。
(4)出差行政費含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所需支出之入場報名費,不含參與國際組織或團體之年會費或註冊費等。
計畫執行期間所產生的相關業務費用,如若申請須知未予明列,可編列在業務費下的”其它業務費”,經費核銷時請檢附相關證明資料,惟試驗室檢測之水電支出費用實難以切割,本案不予編列。
出國差旅費之保險費,以保額400萬來計算費用,保額大於400萬元之保費差價需自付。
倘若開會地點無法直接對應到該表者,可以鄰近地區(城市)為主編列日支費。
1.審查委員差旅費可以報支,如搭乘高鐵請檢附票根,未附票根則以台鐵自強號的費用標準給付。此外,計程車資不得報支,請以大眾交通運輸為主。
2.計畫編制人力搭乘計程車,應以辦理急要公務用為原則。
請以開會地點所在區域編列日支費。
顧問費已包含其工作之相關報酬,爰顧問兼任講師者,不得同時支領顧問費、講師費及教材編撰費。
人力可以重覆編列,惟考量單一計畫補助經費不高,且重複支領人事費用,爰建議各案之人事費可斟酌刪減。
講師費:
1. 係指辦理標準化人才培訓或相關標準化會議之講師費用。
2. 應提供人才培訓或相關標準化會議之課程資料以為審查之依據。
3. 支給標準請參考申請須知《附件7、計畫經費編列及核銷注意事項》。
該筆費用如已包含報名費亦可編列,但須檢據核銷。
國外差旅費項下之出差行政費即包含參與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所需支出之入場報名費,但不含參與國際組織或團體之年會費或註冊費等。
因計畫人力已有編列人事費,不宜重複支領出席費。此外,標準審查委員屬臨時集會性質,不宜編列於計畫人力中,請預估會議場次編列出席費即可。
在臺灣舉辦國際性標準會議,經費編列上不限差旅費,相關人事費、材料費及業務費等經費皆可編列。
審查費係指審查產業團體標準草案或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之費用,「產業團體標準之推行及輔導」建議以其它方式編列該費用。
顧問執掌係指外聘人士協助計畫之執行(含專業技術上之相關諮詢等),非為主要人力,請用業務費項下之顧問費編列經費。
非強制,但為遵照行政院撙節經費之指示,且避免日後遭立法院或審計部檢討,影響年度補助經費之編列,宜選擇公設場地辦理為佳。
申請案屬「參與會議」範圍者,僅補助差旅費。
"舉辦"國際或區域性標準相關會議可補助人事費及業務費,並需說明相關規劃內容(如:議題、與會者、地點…等),俾利費用之評估。
顧問費:
1. 顧問之聘用以經計畫審查會議審查核准者為限。
2. 國內顧問預算以每人每月20,000元為上限,國外顧問預算依【申請須知】附件10「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之規定編列。
3. 計畫書中應提供顧問技術背景及學經歷資料為審查之依據。
專利申請費與國際組織年費應由申請單位自行支應。
1.短程車資之編列,應以辦理急要公務用為原則,有關急要公務之認定,提案單位若有內部規定,本局將予以尊重提案單位之審查機制,但請配合填報「出勤車費支出證明單」
(本表單請參考申請須知附件14、表格:附件14-9)
2.國外差旅費主要分為三項:交通/生活/辦公費,辦公費項下的雜費每人每日報支金額為新台幣600元,即已包含計程車資,並須檢據核銷。
薪資編列以計畫執行人員為主,編列上並無職等標準,請依貴單位標準編列即可。
計畫名稱應依申請標的(產業團體標準之制定;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之編擬;國家標準或產業團體標準之推行及輔導;參與、舉辦國際或區域性標準化相關會議;標準人才培訓)命名,例如:「編擬OOO國家標準修訂草案建議稿」,或「參與OOO標準相關會議」。另需注意,如申請標的為「產業團體標準之制定」或「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之編擬」應於計畫摘要表中明列最新版本之年分。